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道邦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462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英、李佩花,系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道邦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MA6TXERG5A。
法定代表人:万生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锐,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6002C。
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民,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常宁房建项目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乐,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雍强盛,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陕西道邦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雍强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道邦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29249.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道邦公司口头约定:被告道邦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楼室外铺设台阶、修建花坛的零星劳务交给原告完成,并约定劳务费为每平方米160元,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20年3月28日,原告到工地开始干活,2020年5月中旬完工。经核算,原告总完工面积为1238.4㎡,合计劳务费为213195.20元。被告道邦公司通过其现场负责人雍强盛向原告已支付费用83946元,尚欠129249.2元未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支付义务。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该费用,但其均已各种理应推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而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俊玲
二 O 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康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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