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