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北关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62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陈义珂,女,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陈安全,男,194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王汇金,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青州市北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联
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0921437K。法定代表人:马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北关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西环路营子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260R。
法定代表人:马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1499K。
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陈义珂、陈安全诉被申请人王汇金、青州市北联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北关建安有限公司、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陈义珂、陈安全的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汇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陈义珂、陈安全于2022年3
月22日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王汇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6210984580002******、603051011202******、602920320201******账户、在中国银行开户的2156096466******
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62170022000005847******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28450296049******、6228481971027******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085e******pay.com账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义珂、陈安全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秀明
法官助理 刘玉静
书 记 员 张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