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恢837号之三
***、***、榆林市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达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2347.01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4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7424元,下剩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49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恢8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7日结案。
执行员 张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