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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433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5室356区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自行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该纠纷,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