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433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5室356区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自行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该纠纷,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