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904(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74400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建宁县人,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