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执复32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B座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雁塔法院(2019)陕0113执异2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森
审判员屈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