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财保37号
申请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0270149B。
法定代表人: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2。
法定代表人:郝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为保证仲裁裁决得以执行,请求冻结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欠付被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616766.93元的应付账款。2021年12月6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处的应收账款9516766.93元,冻结期限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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