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执408号
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788152
法定代表人郝志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新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河东街外贸家属院。
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3日执行天成公司20万元,后因原判决被撤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我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除过已付货款以及通过延川法院执行局给付的200000元外,上诉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向被上诉人***支付130000元货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出具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142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62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