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62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生,甘肃省环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B座8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
原告***、***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