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6民初54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女,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
被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神龙大道八方小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641155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居民。
被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情较为复杂,被告***送达困难,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康学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