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绥德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6民初462号
原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神龙大道八方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德县教育和体育局。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与绥德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榆林市亚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宏东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人民陪审员马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