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187号
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002030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起诉状上记载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6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