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191号
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0020307Q。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535993。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翔村乡六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3日以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63元,由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