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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815号
延安市科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科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科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1621469.83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7元,鉴定费2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8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1621469.83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7元,鉴定费2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874元。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2月7日申请人延安市科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来我院作出情况说明表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20年12月21日向其履行案件款1017826元,申请人延安市科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领取案件款895118.29元,明确说明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我院提取执行费10874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8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