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严纪伟,系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
法定代表人:郭启平,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增满,系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执行的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19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约定尚欠工程款3037564元,仲裁费50912元。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农历12月底向申请人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6月前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二、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四、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案和解履行中。执行费3328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人民政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峰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韩永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