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32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13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
2014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被申请人在其承包建设的黄陵县房产管理局的“黄陵县梨园新区XX房XX区XX#、25#楼”项目工程建设时,购买使用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商品混凝土共计2007007.5元,截止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先后共计支付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190万元,目前仍拖欠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107007.5元未付。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直拖延未付。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1737033901520171265)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黄陵县房产管理局的黄陵县梨园新区XX房XX区XX#、25#楼项目工程款15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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