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9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张涵,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6G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款10700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永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张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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