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延安市东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延安市东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上诉人延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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