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福美软瓷有限公司、保全被保人延安市宝塔区嘉福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保379之一号 陕西福美软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福美软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全被保人延安市宝塔区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459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福美软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延安市宝塔区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373054.26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延安市宝塔区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保379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3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