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1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的购房款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21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印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