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1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书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公司商洛分公司有2120000元的购房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海恒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公司商洛分公司的购房款2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