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运村。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8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54,472.05元,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50,019元、鉴定费及保全费共计192,500元,本案执行费67,885元。
执行中查明,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执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陕西省白水县仓颉路中段某某小区房产88套。因申请执行人在7,854,472.05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函。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对查封的房产已以物抵债11套、案外人异议解除查封1套,剩余38套房产因网签已备案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11套房产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理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回复其查封的16套房产正在网上公开拍卖,无法移送,本院已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优先受偿拍卖款,上述案件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唯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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