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7财保21号
申请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渭南市白水县仓颉路中段泉鑫御苑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号为6703130181820180000134的责任保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渭南市白水县仓颉路中段泉鑫御苑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奚建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