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尚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雅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
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段吉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天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陕05执194号之一、(2020)陕05执1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与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陕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位于白水县xx小区共计11套商品房(房号为:2-3-405、2-3-306、2-2-203、2-1-101、2-1-102、2-2-103、1-2-1803、1-3-1805、1-2-1804、1-1-1801、1-3-1806)抵偿债物不服,提出异议。2021年4月20日,贵院作出(2020)陕05执1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中载明贵院作出(2020)陕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位于白水县xx小区共计11套商品房抵偿债务,该行为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理由如下:异议人与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异议人申请后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陕0527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泉鑫公司位于陕西省白水县xx小区88套房产,其中包括贵院作出的(2020)陕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涉及的11套房产。另,该案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280号裁决书裁决异议人有权在泉鑫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异议人有权优于**就涉案房产受偿,贵院作出的(2020)陕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称,尚天公司异议不成立,渭南中院的抵债裁定书一出物权发生了变动,法院出了终结执行裁定书,异议是在这之后提出的。优先权有问题,我们要审查一下,优先权怎么量化都是要考虑的问题。以物抵债不可以参与分配。抵债房已经交付,也已经处分了。
本院查明,**与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陕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陕05执194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泉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载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300843.35元及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739元、鉴定费5969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3545元。但被执行人泉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查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陕05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泉鑫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予以查封。2018年4月20日本院向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水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2018)陕05执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泉鑫公司名下位于白水县xx小区东南角部分商品房的房产,2018年10月19日本院发出公告:查封泉鑫公司名下位于白水县xx小区1号楼、2号楼共计68套房屋。在(2020)陕05执194号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陕05执194号执行裁定,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泉鑫公司名下位于白水县xx小区2-3-405、2-3-306、2-2-203、2-1-101、2-1-102、2-2-103、1-2-1803、1-3-1085、1-2-1804、1-1-1801、1-3-1806共计11套商品房。后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全部流拍,于2021年1月14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并全部流拍。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陕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一、将被执行人泉鑫公司名下位于白水县xx小区2-3-405、2-3-306、2-2-203、2-1-101、2-1-102、2-2-103、1-2-1803、1-3-1085、1-2-1804、1-1-1801、1-3-1806共计11套商品房作价共计345530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11套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裁定已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2021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陕05执194号之三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查明,尚天公司与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天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泉鑫公司位于渭南市白水县xx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527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泉鑫公司位于渭南市白水县xx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房产予以查封。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向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8)陕0527财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泉鑫公司名下xx项目1号楼、2号楼88套房产轮候查封。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4日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280号裁决,载明: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申请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发包人)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1#、2#楼及附属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进场施工。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暂停施工,2016年4月8日,双方就申请人已施工范围进行了工程范围界定。后由第三方进场施工。裁决:泉鑫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尚天公司支付工程款7854472.05元;二、尚天公司有权在工程款7854472.05元范围内就其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尚天公司据此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陕01执534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发出(2021)陕01执534号之一商请移送函,载明:将泉鑫公司位于渭南市白水县xx小区房产处置权移交。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陕05执194号移送执行函,载明:将37套房产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白水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21年4月20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8月5日临渭区人民法院查封1#楼、2#楼20套房产,2018年11月29日查封2#楼19套房产,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查封1#楼、2#楼49套房产。
又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陕民终511号民事判决,查明:2016年4月10日,**与泉鑫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泉鑫公司开发的“白水县xx小区”1#楼、2#楼除主体以外的安装、装饰工程;3#楼剩余结构、安装、装饰工程;室外管网、道路绿化工程、强弱电工程等范围。合同签订后,**即进场施工。**按约定施工了1号楼、2号楼大部分工程项目,但工程所涉的散水、残疾人坡道、入口处台阶以及地下车库等项目未施工、合同约定的3号楼也未施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尚天公司虽然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有权在工程款7854472.05元范围内就其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尚天公司对本案涉诉的工程并未完成,之后是**进场继续施工,本院在执行中只将被执行人泉鑫公司名下的11套商品房交付**抵偿债务,并已把被执行人泉鑫公司名下本院查封的其余37套房产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且还存在其他法院对涉诉部分房屋亦予以查封的情况,而尚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部分涉诉房产的处置影响其债权的优先受偿,故尚天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鱼小强
审判员 袁军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