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民初13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段吉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计39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