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民初13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段吉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计39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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