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227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779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