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5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卫平。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741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3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屋一套;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车位一个,本院已对该房屋及车位采取了查封措施,由于该套房屋和车位的实际情况正在调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360000元,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5943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