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02号
申请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4500000元为上限。现申请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分别是**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12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XX1257)、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51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永泰电力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12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XX1257)、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517)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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