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6民初1462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陕西省扶风县人。
被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塔区双拥大道电信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