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柳林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公租房温馨家园小区四号楼项目施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星光装饰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立交海联大厦2单元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学民,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星光装饰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旬阳县赤道乡上官庄村二组144号。
上诉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上诉人陕西星光装饰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9日,上诉人**作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温馨家园小区公租房4号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以该项目部的名义给陕西星光装饰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富县温馨家园小区公租房3号楼和4号楼外墙外保温工程结算单。经二审查明,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87号判决书,认定富县温馨家园小区公租房3号楼系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故一审判决富县温馨家园小区公租房3号楼外墙外保温工程款由上诉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并承担违约金不当,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