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6345号
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3C。
法定代表人:杜善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非,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27。
法定代表人:张成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无法查找被告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请求的事项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4元,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莉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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