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靳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恒,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住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斌,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杭城,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住横山区横山镇
原审被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50之一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内容为安装工程为由认为在不动产上安装动产设施属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解释的缩小,该解释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括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并没有区分是不动产建设,还是动产安装,此外,即使是动产安装,在工程完工后该动产也因添附成为不动产上不可分割的附着物。不动产工程均是由动产建设、材料等逐步建设完成的,任何对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内容都不应当与不动产整体割裂。综上所述,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故本案依法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
**辩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上诉人所承包的工程是弱电安装工程,该弱电设备属于动产。本案涉及的纠纷属于动产类纠纷导致的,而并非被上诉人陈述的不动产类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的杭城的住所地系榆林市横山区,故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神东煤炭集团伍佰座单身公寓弱电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装方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神木市大柳塔镇,故本案由神木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50之一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神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胡晓慧
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