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利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靳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利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经营者:***,男,197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府阳路南华电小区*号小院。
上诉人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利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宏利租赁站提交的《营业执照》中名称项下内容为:******,宏利租赁站在《营业执照》和《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名称为“宏利租赁供应站专用章”。故宏利租赁站是否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