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7975号
原告***,男1。
被告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靳秀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陕西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