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克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慧,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05206416。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户,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8180033。
原审被告:陕西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晏梓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8363元,减半收取4181.50元,由上诉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国强
审判员范涛
审判员席晓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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