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2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克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星,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冶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未订立合同情况下当事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推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主要审查晏开继、周敏等于案涉《收款收据》等结算票据加盖啄木鸟公司乐华欢乐世界项目部印章时有无代理权,进而根据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未查明据以确定代理或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相关事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明显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范 涛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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