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花绿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红花绿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43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红花绿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西安天瑞智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芳
书记员  廉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