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926号之二
原告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保全费708元,合计1467元,由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让发
书记员  杨静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