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执110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供水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23执4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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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贾航
审判员杨战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