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24号
原告:四川中测建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279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熊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测建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测建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测建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四川中测建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