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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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郝振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