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144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小平
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