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144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小平

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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