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7473号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农科路北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
负责人**田,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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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