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呼建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5000元,下剩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申请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1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