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5000元,下剩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申请人陕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1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