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19号
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后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Q21651。
法定代表人:杨长伟。
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王勤海。
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宏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