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320号
原告: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与盘河路什字东南角。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生于1960年07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59年10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18元,减半收取58359元,由原告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建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