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北宝蟠公路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DHC0A。
经营者黄乖琴,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宝钛路郭家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4765N。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与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84821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