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一公里处。
经营者:黄乖琴,女,生于1970年XX月XX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城XX区XX号。
原审被告:宝鸡市辉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联盟路联盟。
法定代表人:李庆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绪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负责人:魏国琦,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原审被告宝鸡市辉业装饰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原由二审法院作出(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陕民再54号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后,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陕03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据上,现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二审生效判决,系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玉红
审判员刘育伟
审判员张润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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