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宝钛路郭家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4765N。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北宝蟠公路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DHC0A。
经营者黄乖琴,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与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0)陕0303执592号】,于2020年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50000股,经评估价值为1677500元,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股权评估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称,1、评估报告违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业务需三名以上鉴定人,而评估报告署名评估师二人不符合上述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在陕西省司法厅2020年度公告的名单中。异议人没有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程序违法;2、评估事实错误,异议人持有渭滨农商银行60.5万股,而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只评估55万股;3、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请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与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和返还保证金发生纠纷诉讼到本院,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后,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对之后终审判决仍不服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6日,陕西高院陕民再54号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6年11月22日本院重审判决,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再次重审作出(2019)陕0303民初492号判决书,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后宝鸡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终审再次向陕西高院申诉,2020年6月28日陕西高院作出(2020)陕民申1709号裁定书“终结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诉讼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因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最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期间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渭滨农商银行有60.5万股权,对其中550000予以冻结。2020年8月3日本院启动对冻结股权强制处置程序,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发出标的物评估信息以确定标的物司法处置参考价。系统库中评估机构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评估。2020年1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12月19日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异议书(稿)。
本院认为,1、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及利息义务,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处置其在有关金融机构股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执行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有关金融机构有股权60.5万股,执行法官仅预处置其中550000股是基于案件执行标的确定,符合不超标的查扣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规定,是对被执行人合法财产的善意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建立了执行案件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和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系统,是各级人民法院专门处置执行案件涉案财产的法定办案系统,本院对控制的被执行人相关股权依托该系统进行处置程序合法。评估机构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该系统库中合格评估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入库单位。3、被执行人引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出异议,适用依据错误。该决定已被现行法律法规所替代,对执行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不产生效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青